深圳代理进出口报关行进出口报关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2-08-11点击次数:597

深圳代理进出口报关行进出口报关有哪些规定

进出口报关有哪些规定、是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的一般规定、委托及终止的内容。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人发生效力。举个例子,甲委托乙作为自己签订一个购买合同,乙以甲的名义签订了该合同,该发生效力。包括法定和委托。法定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委托人按照被人的委托行使权。今天华平货代带您了解一下进出口报关的一些相关规定吧。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进出口报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适用制度。


《海关法》*10条*1款规定:进出口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授权进出口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授权方式为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关法》*10条*2款规定:进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提示:进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法律后果由报关企业直接承担。


《海关法》*10条*3款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进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进出口报关企业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依据《*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予以处罚。


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若干规定


**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业务,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许可证,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贸企业(指各类经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均同)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业务。


*三条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范围。


对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四条 人要加强对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五条 从事进出口业务,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人根据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六条 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


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人有权停止业务。


*七条 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八条 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委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申请。


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由委托人或由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登记表。


*九条 海关报关和纳税手续,由人或由人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申请。


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构成走私和违规的,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管理办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


*十条 海关查验货物时,人应到场,或通知委托人到场,接受海关查验。


*十一条 人、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进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人支付。


出口业务,一律由人负责收汇。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十二条 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业务和合同执行。


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


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人所有。


*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


*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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